張貼日期: 2024-10-07 11:58:59 點閱:25
一、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且應於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二、 | 請各學校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重新檢視以下事項,避免違規受罰: |
(一) | 學校「所有出入口」應張貼明顯禁菸標示。 |
(二) | 禁菸場所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鐵罐或內含菸蒂之任何容器。 |
(三) | 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校周邊人行道為公告之全面禁菸場所,應設置禁菸範圍告示牌。 |
(四) | 禁止吸菸場所有吸菸行為人,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
(五) | 禁止吸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尤其廁所、樓梯間),請加強巡視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