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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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5-15 14: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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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辦理。 |
二、 |
查「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一) |
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二) |
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
三、 |
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響持證者權益。 |
四、 |
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