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1-09 08:40:56 點閱:27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 111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29268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學習扶助相關人員運用行動載具進行教學之知能, 說明如下:
(一)自111學年度起,本府辦理現職教師8小時及非現職教師 18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時,將「載具教學」相關 內容加入研習課程,俾利修習完成研習課程者能實際運 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扶助教學。
(二)另教育部國教署業研發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 修及分科選修課程,並放置於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系統 (路徑:登入系統─報告及考古題─16.教師增能課程) 及學習扶助資源平臺人才招募專區(路徑:登入系統─ 教師增能課程─載具教學增能課程)(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及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請轉知已修習完成 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人員: 1、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學習扶助開班分為4期,包括暑 假、第1學期、寒假、第2學期,自111學年度起,應於 學習扶助授課期別內,至科技化評量系統或學習扶助 人才招募專區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 課後測驗)及選修課程(國英數3科必選1科)。 2、原班導師(或級任教師):導師(或級任教師)於科技 化評量系統有帳號且非國、英、數任課教師,請至科 技化評量系統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 課後測驗),可免上選修課程。
(三)為落實行政減量及避免重複參與課程,倘若以上學習扶 助教學人員已參加完成教育部數位學習教師增能工作坊 之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二)課程,得免參與教育 部國教署「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 及分科選修課程,逕由教育部國教署另案直接比對註 記。
(四)本案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完成「載具教學」增能課程情 形,將列入學習扶助督導會議之督導事項或訪視項目, 請貴校務必落實督導所屬前開人員依限完成,以提升其 載具教學知能。